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扣除規定有哪些內容?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 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 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贊助支出,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 定,贊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 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3.第一檔比例15%: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4.第二檔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什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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