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全文廢止] 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債權屬于企業發生的非經營活動債權,屬于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申報稅前扣除。

關聯企業間“無息借款”如何納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律、稅務風險,投資需要謹慎。那么小編關于問題“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損失能否稅前扣除?”就介紹到這里。相信大家對于這個類型的財務知識都有所了解了。如果還有其他關于關聯企業之間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會計學堂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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