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增值稅發票能不能抵扣
答:運輸企業,車輛全部掛靠,營改增后沒有進項稅時,不得抵扣。
掛靠實務中應注意操作細節:
一是發票開具。一般情況下,運輸業掛靠經營中被掛靠方對掛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掛靠方實際是個體經營。“營改增”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嚴格的管理規定,除稅務機關外,不允許其他單位代開專用發票。如果被掛靠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只掛靠不管理,也不對掛靠戶進行財務核算,僅為掛靠戶代開專用發票,成為“開票”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不一致,也與“票、貨、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虛開專用發票。
二是銷售額確定。實際上,被掛靠企業根本無法掌控掛靠戶的經營收入,且對應的成本費用也分散在掛靠戶中無法入賬,相應的進項稅又無法抵扣,被掛靠一般納稅人企業按11%計算銷項稅,稅負大幅增加。同時,是按收取的管理費確定應稅收入,還是按所有掛靠戶開具的發票收入確定應稅收入,需要政策明確。
三是進項抵扣。如果被掛靠人為一般納稅人,一方面,由于車輛、油料、修理等歸掛靠戶負責,其屬于個體運輸經營,無法也無需取得專用發票,相應的進項稅無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掛靠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取得進項發票用于抵扣,也蘊含較大的稅收風險。因此,如果貨物運輸掛靠一般納稅人經營時,必須將掛靠戶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企業的財務核算,這樣被掛靠企業相應的進項稅才能得到抵扣。

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的相關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從國務院有關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來看,法律上對此類掛靠經營是持許可態度的。至今為止,我國尚無專門法律法規調整掛靠經營關系,審判實踐中也只能通過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判斷。
貨運車輛掛靠經營是現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現的一種特殊的經營模式,通常表現為掛靠方(大部分為個人)將其出資購買的貨運車輛,以被掛靠單位(一般是汽車運輸公司)的名義先到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牌照,再到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然后將車輛交由掛靠方負責經營,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當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本文詳細見介紹了掛靠車輛增值稅發票能不能抵扣,也介紹了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的相關法律關系如何認定。其實車輛掛靠在現在的業務中是比較多見的,既然掛靠,那么接受掛靠的企業就需要負責管理這些車輛才行。如果你對本文介紹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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