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

2019-03-07 16: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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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稅法要求,開發產品完工才能結算計稅成本,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發票的都比較靠后,其實計稅成本均也就是實際發生的成本,下面,小編今天就幫大家詳細解答一下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上述規定中計入計稅成本是指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計稅成本,還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如果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是否有時間限制?此外,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匯算清繳,還是按項目統算企業所得稅?【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按年度匯算清繳。開發產品完工以后,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是指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合法憑據的。對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目前,等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沒有時間限制。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包括內容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六項。

具體內容:

1、 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城鎮土地出讓金,土地征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占20%,并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 、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房屋開發的前期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在整個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6%。

3 、建筑安裝工程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指房屋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筑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筑安裝造價。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兩部分。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公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糧店,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電室,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占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20%~30%左右。

5 、貸款利息

主要是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6 、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①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有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②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大市政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 、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8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因此,會計核算上,一般將上述的成本和費用分為兩大類:即開發成本與期間費用。必須嚴格區分這開發成本與期間費用,開發成本與產品相關,構成開發產品的成本,期間費用和期間相關,構成期間損益。

開發產品:

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并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上是開發建設過程的結束和銷售過程的開始。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開發產品已稅收上的完工并不代表所有出包工程均已實際完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的“未最終辦理結算”,僅從“未結算”概念出發而言。以上就是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的相關內容介紹,對此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解決疑問,如果你們對這個內容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向我們的會計老師提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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