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區獨立核算總分支機構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
總分機構都處于同一個地區的匯總納稅企業,本著方便納稅人辦稅和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則,統一匯總到總機構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需要辦理季度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跨區域分支機構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單位,除非另有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1)統一計算。指的是總納稅企業所屬的各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由總機構統一計算。(2)分級管理。總、分機構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因為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當地機構都有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責任。(3)就地預繳。根據本地法律法規,總分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4)匯總清算。是指總機構在年度終了之后,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之后,多退少補。(5)財政調庫。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到地方國庫。根據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已經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然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再分別由總分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綜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辦理季度和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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