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要如何提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何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與貸款損失準備在比例計提有區別,但在計算方法應一致。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貸款資產余額×適用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貸款準備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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