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海運費增值稅發票可以進項稅額抵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貨物的內陸運輸費用、經營費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稅貨物還是免稅貨物,即出口免稅的貨物它的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
當然屬于出口單價中的境外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以及傭金則不屬于抵扣范圍,應沖減當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屬于服務行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中,凡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發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但是,若取得是營改增試點單位(上海地區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是國內環節的費用,則根據勞務對應的貨物可以作為進項稅金抵扣。

代理海運費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怎樣做會計分錄
開票方: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受方:
借:原材料或相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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