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的辦理流程
1、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已變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3)已變更的銀行開戶許可證;
(4)已變更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業務流程和承諾時限
(1)業務流程:納稅人申請→大廳或主管退稅部門受理辦結。
(2)承諾期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意事項
(一)變更退(免)稅辦法的處理
出口企業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次月起按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應在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將變更當月《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
(二)變更時結清稅款的處理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已按免抵退稅辦法申報的退(免)稅應全部按規定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審批辦理退(免)稅。批準變更前已通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免退稅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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