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間
一、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稅屋提示——財稅[2017]58號文已刪除建筑服務,改為預繳義務】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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