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注銷清算所得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這是說,在終止經營當年,在注銷之前有一段時間是正常經營期間,這期間的經營所得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匯算清繳。
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除了上述正常經營所得進行匯算清繳之外,還要對停止經營后的清算所得再做一次所得稅申報、繳納。這次繳納是針對非正常經營的清算所得而申報的,政策中規定的優惠基礎已經不存在了,所以這時的申報繳納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管理
納稅年度
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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