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銷售費用扣除標準是什么?
銷售費用包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有關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銷售費用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如何實行合并扣除?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進行宣傳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48號通知”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均規定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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