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1、延期繳納應具備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申請時間: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審批權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自受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對予已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基層稅務機關自收到上級稅務機關批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發《核準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納預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明確: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這時我們可能會注意到一個問題:《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與《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及《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進一步補充明確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起始時間規定不一致,剛好相差一日。筆者認為,應當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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