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開具銷售清單需要蓋什么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需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上加蓋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規定。

個體經營戶的定義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單位。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只要在工商局注冊的個體工商戶都可以刻制公章。公章不是工商局發放的,個體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由本人親自前往公安機關辦理公章準刻手續。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個體戶開具銷售清單需要蓋什么章的全部知識了,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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