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政策
對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并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對于返還手續費在發放給個人時是否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通常是將所有發放給個人的手續費都作為免征個人所得稅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 存款利息昕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會計分錄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又《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因此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繳的稅款2%的手續費屬于扣繳義務人的收入,扣繳義務人就是代扣代繳的企業.財務處理可將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相關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
(1)計入"營業外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3)當然也有企業掛往來賬科目,小編認為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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