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相比,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范圍要窄,一是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行為,企業所得稅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二是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三是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如將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無論貨物的來源,企業所得稅都做視同銷售處理,但如果用作集體福利,如職工食堂,又不作視同銷售。而增值稅規定只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才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只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視同銷售賬務處理怎么做?
(一)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關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視同銷售不僅涉及到企業所得稅還會涉及到增值稅,二者之間的范圍是完全不同的,文中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若仍感到疑問,請點擊窗口與會計學堂金牌答疑老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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