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給股東實物資產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股東應按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東分配利潤個人所得稅稅率交多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個人股東對公司的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應當由向個人股東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企業在支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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