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出口業務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以上理解,自營出口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運輸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
委托出口的,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托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
企業先收匯后發貨的,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

拿不到報關單不能及時確認收入怎么辦?
可以在外匯監測系統下的“貿易信貸與融資報告”模塊中的延期收款報告新增功能中查詢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其中有出口日期字段,可以查詢到準確的出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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