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務處理
1、基本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條例第四十二條只明確了基本稅前扣除規定,我們來看一下到目前為止有效的特殊規定,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高比例稅前扣除規定;二是部分特殊企業的特定項目可全額扣除。
(一)8%高比例稅前扣除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的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咸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沈陽、長春、南通、鎮江、福州(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南寧、烏魯木齊、青島、寧波和鄭州等10個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職工培訓費全額扣除規定: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航空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核電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十一個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范圍,包括:1. 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 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 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 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根據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務處理,上文為大家一文打盡相關政策。同時對于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范圍也做了仔細講解。上面的政策大家要熟練掌握哦。提升自身價值,助力財稅人員職業成長,請登錄會計學堂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