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所有權是否應繳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如不涉及上述文件規定的情況,則不涉及繳納印花稅,建議您直接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政府收回土地所有權的增值稅規定
營改增前,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不征收營業稅,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明確規定:“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后,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但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給予地上建筑物補償是否繳納增值稅并無明確規定。湖北國稅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三輯規定: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時,需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因此,根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的口徑,收回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補償應當區分情況: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應當征收增值稅,除此外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包括土地補償以及地面附著物的補償在內應當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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