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納稅籌劃
【籌劃案例】
A卷煙廠委托B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廠后,A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
【籌劃方案】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十75)÷(1-30%)=250(萬元);應繳消費稅=250×30%=75 (萬元)
A廠銷售卷煙后,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A廠的稅后利潤(所得稅稅率暫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萬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A廠后,A廠的對外售價仍為700萬元。
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十160)÷(1-50%)×50%=260(萬元)
由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A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后利潤:(700-100-160-260)×(1-33%)=120.6 (萬元)
方案三: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
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上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5萬元,售價700萬元。應繳消費稅=700×50%=350 (萬元);稅后利潤=(700-100-175-350)×(1-33%)=75×67 %=50.25(萬元)
【方案優劣】
比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后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后利潤多67萬元。即使后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于前者之和170萬元(75萬元+95萬元),后者也比前者稅后利潤多。
而一般情況下,后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比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

委托加工消費稅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那個3%是輪胎的消費稅稅率。
道理很簡單:消費稅是價內稅。
上文小編對委托加工的納稅籌劃進行了案例分析,看完了案例分析之后是不是覺得很簡單呢,希望有幫助到你,如果還有其他難題,可以點擊小窗口,可以找在線老師為您解疑哦,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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