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押匯的風險
1. 貨物價格下跌風險。當進口企業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時,商品的市場價格看好,進口是有利可圖的,但等貨物進口銷售時,價格卻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虧損。這時企業的還款能力會出現問題,風險就出現了。
2. 企業挪用資金風險。進口企業雖然將貨物賣出,順利收回貨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項,如應歸還其他銀行到期貸款,又需資金做一筆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債務糾紛賬款被凍結扣劃,無法按時歸還押匯銀行的到期押匯款,此時銀行的風險將不可避免。
3. 匯率變動風險。銀行對進口企業押匯幣種如果是人民幣,則國內貸款回收也是人民幣,就不會有匯率變動風險,但若押匯幣種是美元或其他外幣,則企業要承擔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可能因企業還不起款,形成銀行押匯款逾期。
進口押匯業務風險點的防范措施
1. 要求進口押匯申請人向銀行出具一份書面的信托收據,約定銀行享有貨物所有權,進口押匯申請人作為受托人持有貨物及銷售款應到期返還,并按照《信托法》第9條的規定,載明信托的目的,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受益人,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結合進口押匯的主合同,這份信托收據可以看成是銀行和進口押匯申請人約定的償還押匯本息的還款方式,即用貨物銷售來償還債務。
2. 可以要求進口押匯申請人提供擔保人,與之簽訂《保證合同》,作為進口押匯主合同的從合同,并明確約定該保證人對押匯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通過上述法律文件的安排,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出進口押匯業務中的法律關系,銀行與進口押匯申請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人為銀行債權提供擔保,是擔保關系:銀行與債務人之間的信托收據是對債務履行方式進行的約定,內容實質上并不構成物的擔保,而且銀行與債務人之間也沒有別的任何書面質押或抵押合同,形式上也不存在物的擔保,因此,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信托收據的約定償還押匯款項是,銀行可以主張保證承擔全部債務的連帶保證責任,而保證人也無法以物保先與人保來加以抗辯,從而能夠很好的防范銀行所面臨的保證人脫保的法律風險。
看完了上文的講述,進口押匯的風險跟防范措施你都知道了嗎?在工作當中如果還遇到其他問題,你也可以點擊我們的小窗口,會有專人老師為您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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