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收款未收回可以作為壞賬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上述規定對于指的是“應收及預付款項”并沒有特指應收賬款,而指應收款項。這是其一。
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而,我們認為,企業可以在稅前作為資產損失扣除的應收款項只要滿足非貸款類的債權,并符合上述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應收款如符合上述條件且不屬于貸款類債權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扣除處理時需要參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入賬作為壞賬處理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發生清單申報的資產損 失留存備查,除清單申報之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方式進行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 您單位需要專項申報。
報送資料:
(一) 《資 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 (一式二份) ;
(二) 《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 表》 (一式二份) ;
(三) 《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清單》 (一式 二份) (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報送) ;
(四)確認企業資產損失發生的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
(1)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 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需報送專項報告(含情況說明) ;
( 2) 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 項, 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 需報送專項報告 (含情況說明) 。
( 3) 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需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①相關事項合同、協 議或說明復印件;
②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 清算公告復印件;
③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 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復印件;
④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 照證明復印件;
⑤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 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復印件;
⑥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 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復印件; 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 放棄債權申明復印件。亡、失蹤證明復印件;
⑦屬于自 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 及放棄債權申明復印件。
本文就是關于其他應收款未收回可以作為壞賬嗎,以及入賬作為壞賬處理能否稅前扣除兩個問題的全部內容了,學習過程中遇到的任何疑問都可以向會計學堂的老師提問,將會有專人對你的問題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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