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已完工但未審計工程收入如何確定
年終已完工但未審計工程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額計入收入,待審計后按照審計的數額調整。
會計方面,建造合同相關業務一般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處理,但你所述貴公司的情況可以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提供勞務收入”有關規定處理。
按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像問題所述情況,收入的金額不能可靠確定,但所發生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當期可以先按所發生勞務成本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待審計結束后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調整差額。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按“建造合同收入”一節的相關規定處理,其實質與準則沒有大的差異。
稅務方面,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已完工但未及時結算的工程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完工百分比法首先要求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施工企業應在工程建設期間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成本;如果在完工年度尚未有審計結果,可以按照合同金額申報納稅,待工程結算完成后,再按工程結算數對累計已確認的收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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