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交易補價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非貨幣性交易》及其指南的規定:
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應根據本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這一比例高干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應根據貨幣性交易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題中業務根據上述判斷為不是非貨幣性交易的話,那么,你可以按照一般的購銷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1、換入資產,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下同)確定的價格(包括你所支付的貨幣資金),確認采購成本,除支付的貨幣資金以外的貸方科目可以為“應付帳款”,也可以為“應收帳款”。
2、換出資產,按照合同確定的價格,確認銷售收入,結轉相關的銷售成本、稅金等。確認銷售收入時,借方科目應當與采購業務的貸方科目保持一致,可以是“應付帳款”,也可以為“應收帳款”。
3、經過上述處理,“應付帳款”或“應收帳款”科目的余額應當為零。
特別注意,25%標準是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

發生非貨幣性交易事項時,收到補價應記入現金流量表哪個項目
非貨幣性交易中可能會收到補價,也可能會支付補價。
對于收到補價,其會計處理為(假設不考慮換出固定資產需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存貨等(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
應交稅金一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換入存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換出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存貨等(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
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稅金)
銀行存款(應支付的費用)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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