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廢舊包裝物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變賣報廢的周轉材料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同時按原確定的殘料價值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按應繳納的增值稅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相關補充:
企業變賣報廢的周轉材料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按原確定的殘料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原材料"等.按應繳納的增值稅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具體稅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精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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