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注意哪些問題?
答:1、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3、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4、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后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下列支出不列入開辦費范圍: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總結以上,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注意哪些問題?最大的問題也就是關于開辦費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希望你們在閱讀完以后,對于上文解答都能用自己的理解!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