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有哪些是比較突出的特點形式?
答: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票據的一般轉讓規則是什么?
(1)單純交付。單純交付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付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單純交付轉讓票據,簡單而且方便,但它僅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無記名票據,一是空白背書票據。
因此,在不承認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的國家,單純交付的票據轉讓就不被承認。我國《票據法》對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均不予承認,因而單純交付的票據轉讓也就當然被禁止。
《統一匯票本票法》雖不承認無記名匯票,但允許空白背書,因此該法對空白背書的匯票允許以單純交付轉讓。臺灣票據法對單純交付轉讓票據則予以完全的承認。
(2)背書交付。 背書交付即作成背書后并將票據交付于他人。背書是票據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人們廣泛地使用。在性質上,背書是一種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
行為人即讓與權利的人,是背書人,受讓權利的人為被背書人。
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第二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又成為第三次背書中的背書人。這樣票據從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構成了票據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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