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發生即為消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怎么理解票據權利消滅的時間和提示付款期?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支票為例。
支票中“票據權利時效6個月”與“提示付款期限10天”的關系10天是提示付款的期限,過了這個期限,銀行就不付款了,這個票據依然是有效的,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權的;6個月是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一旦過了這個期限,對支票出票人就沒有追索權了。
咱們舉例說明:比如甲在2014年1月1日給乙開具支票一張,那么乙就要在1月10日前要求銀行付款,如果乙沒有在這個之前要求付款,那么銀行就不付款了,這個就是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天。
但此時乙還有追索權,向甲進行追索。行使這個權利的期限就是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即到2014年7月1日,如果乙在7月1日前沒有行使這個權利,那么乙的票據權利就消滅了。乙手中的這個支票,可以說就是廢紙一張了。
票據權利發生即為消滅嗎?我們按照上文的答案來分析這個問題的話,票據權利發生即為消滅是發生在特定的情況下的,上文答案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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