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賬戶因匯率產生收益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上述兩條是相對應的,對于貨幣性資產產生的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匯兌收益也是要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

匯總損益的概念
匯總損益亦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于采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采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最常見的例子是應收外匯賬款,比如: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一批應收客戶美元10萬元,出口日匯率為1:6.8,賬期三個月,結匯時匯率為1:6.6,產生匯兌損失20000萬元(人民幣).
2、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外幣存款折算產生的損益.
3、"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最常見的是年末外幣資產、外幣負債折算產生匯兌損益.
4、"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并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換算外幣匯兌損益".會計準則中對外幣報表折算進行了專門規定.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于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于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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