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款怎么做帳務處理
①支付職工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 xxx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xxx
②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xxx
貸:銀行存款 xxx

公司承擔員工社保、個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員工社保個人部分、個稅等按道理應由個人交納,而在實務中,卻有很多是由公司來負擔這部分支出的,其中緣由,多是勞資雙方洽商的結果吧.但這給企業賬務和稅務處理帶來了困難,對此的賬務處理方式有:走營業外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用、計入工資總額處理等等,各執一詞,很難辨別.那么到底在實務中,我們應該怎么處理這一問題呢?按照主流觀點,主要有兩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按照表面的理解,將企業承擔的員工個人所得稅、社保計入營業外支出.理由是:這部分支出并不是企業經營過程中應該負擔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個人負擔,而且公司約定的薪資也不包括這一部分,所以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種方案是將企業負擔的個稅、社保視同對職工的薪酬支出.理由是:"實質趨同"原理,個人部分由公司來交,等于變相給員工漲工資.這樣的好處,就是工資賬務處理正常化,壞處是個稅上多交點.
以上的兩種方案,我更傾向于第二種方案,而且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稅和社保,本質上應該是對員工支付的一種薪酬,應將員工實際收到的工資作為稅后工資,在繳納個稅、社保時將其還原成稅前工資進行計算.
第二種方案的優越性還在于:
(一)使用第二種方案,企業負擔的該部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第一種方案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的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第一種方案減少了個人實際應繳納的個稅,會產生稅務風險.
例:甲公司為北京地區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職工王某2017年11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為20000元,企業為其全額負擔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應負擔的社保、公積金,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25%.
第一種方案的做法如下:
計算應負擔個人社保=20000×(8%+2%+0.2%)=2040(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公積金=20000×12%=2400(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所得稅=(20000-2040-2400-3500)×25%-1005=2010(元).
企業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款怎么做帳務處理?企業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是當月計提下月扣除的,在做賬上需要留意這一點,不要做錯了而帶來各種的麻煩.關于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計算的公式,在會計學堂網可以輕易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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