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怎么計算?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其他方面應當于移動使用時納稅。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復合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價定率計稅或復合計稅(從價部分)的,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的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消費稅如何計算?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l-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于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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