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貨物進項稅額怎么處理?
答: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新稅法剔除了自然災害這一項,因此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例】某商業批發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短少商品10萬元(無稅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解決.經查明,該批商品為倉庫保管員保管不善丟失.責成倉庫保管員賠償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非常損失9.7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1)待轉處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1.7
貸:庫存商品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
(2)收回保險公司和過失人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2
(3)處理非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9.7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9.7

非正常損失的規定里為什么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新實施細則本條規定了非正常損失的概念和范圍, 刪除了原實施細則中自然災害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規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兜底條款,明確指出非正常損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和霉爛變質發生的損失.原因如下:
1、自然災害損失往往是由于地震、臺風、海嘯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毀形成的物質損失.因為損失的數額往往較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納稅人的負擔就較重.同時,自然災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納稅人已經盡到保護貨物的(法律上保全)的義務,不應再加以稅款繳納的負擔.
2、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在原細則中沒有明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與納稅人之間就此發生爭議,如果將正常損失誤判為非正常損失,將帶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質量.為減少爭議,充分考慮保護納稅人的利益,新細則刪去了這一規定.
3、從立法的嚴謹角度來看,應盡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表述,未明確由哪一級稅務機關確認具體范圍,也未明確具體的含義.從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層稅務機關執法的風險.從立法的角度講,細則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有關條款的解釋和限定應當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為細則的制定單位,沒有必要在細則中為自己授權對具體條款進行解釋,因此所謂"其他非正常損失"的兜底條款實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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