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我國近期陸續公布了兩份文件,分別是《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至此,納稅人一直關注并在征稅實踐中充滿爭議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所得稅處理問題在我國得到了最后澄清與明確.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性質是財產交換,符合條件的可以作分期納稅處理,這兩個重要的稅務問題在這兩份文件中得到了明確.
分期納稅是前期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試點經驗的升級版.筆者學識有限,尚未在其他國家稅法實踐中查到相同或類似作法,對于這種政策措施的效果以及投資人的接受性,更是無從考證.中國作法與美國和德國的優惠措施相比,究竟孰優孰劣,可能只有通過實踐來檢驗了.

營改增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繳納增值稅么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根據我國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貨幣出資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稅務問題,但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產生一系列的涉稅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應視同銷售.按照正常銷售價款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以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參照《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和《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拓荒駱駝修改:根據財稅[2014]57號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計算:含稅賣價/(1+3%)*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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