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算納稅年度嗎?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

企業籌建期間可以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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