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核銷賬務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對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進行核銷,現行稅法并沒有規定需要經稅務部門的審批,我們理解作為企業的一項利得,應在核銷前按照單位的財務制度履行一定的手續.核銷時,借記"應付賬款",貸記"營業外收入",并附以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核銷結論即可.
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是企業的一項收入,應該確認為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這種收入是沒有對價的物的付出,即不是一種交易行為.因此,這種收入不屬于任何一種流轉稅的應稅收入,不需要計繳流轉稅及其附加稅費.

以前年度其他應付款核銷如何會計處理?
1、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掛在"其他應付款"下可以在后續年度實際發生時,沖減"其他應付款";如果企業后續年度沒有職工教育方面的預算,可以沖減"其他應付款",在"以前年度損益"中調整相關稅費,最終歸集后轉入"未分配利潤";
2、以前年度計提的工會經費,如掛在"其他應付款"下可以在后續年度實際發生時,沖減"其他應付款";如果后續年度脫離工會組織和不打算參加相關工會活動,不打算繼續繳納"工會經費";同理可以沖減"其他應付款",在"以前年度損益"中調整相關稅費,最終歸集后轉入"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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