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租金房產稅還繳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不論您是否收到租金,都應在房屋出租的次月起申報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轉讓資產使用權的補償款.在出租人表現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現為租金費用.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談判中根據資產的成本確定的,而且按時間計算,如每月租金若干.
隨租賃種類、租賃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經營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出租資產的折舊費、大修理費、日常維修費、租賃期間利息、保險費、稅損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因素.如果租約中規定日常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進行,則日常維修費不應包括在租金中.
在融資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租賃資產的買價、出租方墊付資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因素.至于租賃資產的維修費、保除費、稅捐以及租賃資產的陳舊風險等,一般由承租人負責,而不包括在租金中.也有的租賃租金數額事先不確定,而是按期根據雙方商定的某種計算租金的標準,如產品的產量、銷售量,使用機器的臺時數、市場利率、物價指數等.這種計算租金的方法一般適用于零售業,也適用于礦地租賃和企業租賃.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2]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以上就是關于未收到租金房產稅還繳納的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此外如果您還有其他任何的會計問題,歡迎來咨詢在線專業會計老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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