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國有資產損失
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應當依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包括政府部門的書面文件、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結果、企業會計記錄及內部證明等;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
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
此外,還應根據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和影響認定資產損失性質,將資產損失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類.
為便于實際操作,國務院國資委還將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進一步研究細化資產損失規模的劃分標準.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對責任人的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國有企業資產損失對責任人的處罰主要如下: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如何認定國有資產損失,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應當依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同時還要結合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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