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哪些要素不得更改
答:根據《票據法》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1)所有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 均不得更改;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支票的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的是什么?
支票的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的是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
這兩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授權補記其實是指收款人抬頭和金額可以補記,其他項目是不能的。實務中沒有“使用什么”這么一說,一般企業發生這種情況是由于收款人抬頭和金額還不能確定,采購人員外出帶一大筆錢又不方便,所以經管理層許可后,出納會開一張未填這兩項的支票給采購以用于外出采購。
票據哪些要素不得更改?一般票據的填寫日期和收款人是不能更改的,其中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上文解答的內容可以幫助到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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