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需要交納什么稅
由于新會計準則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與稅法對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業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稅調整.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確定的價值存在差異,則必須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 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金額不大,則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此外,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稅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
綜上,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公益性捐贈支出?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需要交納什么稅,新會計準則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與稅法對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保持了一致.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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