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期開辦費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應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企業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應注意的是,在新準則下,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原企業會計制度所規定的"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企業籌建期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籌建期應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那么,開辦期是否計入虧損彌補期呢?
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所發生的籌辦費用和支出,不能作為當期,即籌辦期間的虧損.因此,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五年虧損彌補期,是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第一年開始計算.
建設期開辦費如何處理,在新準則下,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且企業籌建期應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更多關于開辦費的處理,請關注我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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