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下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 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
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資市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您企業取得的營業外收入如果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的企業應如何計算營業外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呢?
核定征收是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進行核定,不包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偶然收入.企業取得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轉讓收入、資產轉讓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并入企業按正常收入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將扣除取得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換算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填入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對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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