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沖紅字藍字發票要收回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什么時候該開紅字發票?
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大體上有幾種:(1)發票已經跨月才發現錯誤,系統中無法作廢;(2)發票沒有跨月,但購買方已經將發票入賬或認證而無法退回,從而不能作廢;(3)退貨及發生銷售折讓;(4)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
如果當月發現錯誤,發票還沒有給購買方,此時,不需要開紅字發票,只需要在系統中作廢就可以了.如果發票作廢前已經將發票聯和抵扣聯給了購買方,購買方還沒有做任何處理,則要請購買方將這兩聯退回再作廢.作廢的發票,要聯次齊全,妥善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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