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措施具體針對哪些問題執行
答: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強制法,一般法律只規定了強制執行的內容,沒有規定執行程序,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也沒有統一的規程可參照,因此,在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強制法前,稅務機關應制定執行工作規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置條件是什么?
(1)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后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后。
(3)采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4)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范圍內。
(7)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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