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于之前有效締結的租賃合同,而形成的一種請求權、債權,請求出賣人與之締約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買受標的物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產生有雙方約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國不動產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規定的享有權的產生有雙方約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國不動產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規定的享有優先購買權,雙方無約定亦享有(不動產如房屋)。
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不動產租賃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并無動產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關于無名合同的規定,動產租賃承租人可以參照不動產租賃承租人的權利,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雙方簽訂的動產租賃合同,有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參照不動產租賃承租合同的法律規定,也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必須在15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享有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合理期限是15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將喪失優先權。基于以上法律規定,租客未在十五天內明確表示購買,已經喪失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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