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損失企業所得稅怎么繳納?
搬遷損失稅務處理的兩種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當年,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企業應結合搬遷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所得額的多少,籌劃一次或分期稅前扣除搬遷損失。

政策性搬遷有哪些?
《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第3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并列舉了國防外交需要、公共基礎設施需要、公共事業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和舊城區改建需要5種具體情形和兜底條款。因此,如果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是出于靠近原料產地或市場、人工成本、能源動力等商業原因實施搬遷,則不適用40號公告第15條“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的特殊處理方式,其搬遷中取得收入和發生損失按一般企業所得稅原則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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