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支付過程有哪些風險
答:①支付工程款風險
在拖欠工程款初期,除催討外,應通過法律承認的函告方式催討,若無效果,應分析業主的融資能力、履約能力,明確其違約行為,進一步催討和索賠。可根據項目部資金周轉情況與發包方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
②變更價款風險
若存在工程設計變更,極有可能導致價款發生變化, 項目部應在變更確定后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并要求對方簽收。
③資料不全的結算風險
④頻繁變動的風險
發包方主要負責人變動對承包人影響非常之大,不言而喻,所有前期積累的關系成了泡影,一切都要從頭再來。

分包人如何規避風險?
作為分包人,應當盡量避免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件,若已經約定了,則應在適當的時候行使代位權,以規避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一旦總承包人怠于對發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或放棄債權的,則分包人應及時根據《合同法》第73條、74條規定的代為權和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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