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費用如何分攤
答:一、法規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五)款: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 5 號)第三條:關于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
納稅人分期分批開發房地產項目或同時開發多個房地產項目,各清算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占地面積法(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其他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即轉讓的建筑面積占可轉讓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同一清算單位內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共同發生的成本費用按照建筑面積法進行分攤。

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1)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按3%的征收率全額計稅,也可以選擇按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采用5%的征收率差額計稅。
(2)轉讓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只能適用3%的征收率全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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