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服務費如何收取?
土地交易服務費包括招投標服務費、招掛牌交易服務費、轉讓或租賃服務費、抵押服務費。
一般土地交易都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但土地交易的環節不同,稅種也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新征耕地環節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2、土地出讓環節需要契稅和印花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征收契稅。
3、土地轉讓環節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

土地交易服務費怎么做賬?
土地受讓方(嚴格說是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交易服務費,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應該計入“開發成本——土地費用”;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應該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是為了在購入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構筑物再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出售,土地使用權與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構成房地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動產的成本。因此,為取得土地而發生的稅金應該計入成本并應該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費用”明細科目。房地產企業會計科目“開發成本”下設六個明細科目依次為:“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
2、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是作為企業自用的生產經營場地。因此,為受讓土地使用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各種稅費)形成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所以應該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并在規定的使用年限之內逐年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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