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丟了支票怎么做可以避免損失?
答:支票作為一種同城結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來代替現金流通的。遺失了支票,就等于遺失了貨幣資金,可能給單位或集體帶來經濟損失。
但支票畢竟不是現金,只要正確、及時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經濟損失的。這里所說的有效措施有二:
一是及時到開戶銀行掛失止付;
二是請求有關單位協助防范,但注意“遺失聲明”是毫無意義的。
現行《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范。”
這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支票遺失后都能掛失,只有現金支票遺失了,銀行才受理掛失,但也只能搶在支付之前。因為支票是開戶單位委托開戶銀行從其存款賬戶上支付款項的命令書,只要支票外間齊全,填寫規范,銀行見票即付,不得壓票。
又因為銀行只能起結算中介作用而不負責墊付資金,所以一旦在掛失前款項已支付,銀行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如果印章齊全,填寫規范的轉賬支票遺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協助防范,防止用遺失的轉賬支票冒購商品;
如冒購商品已成事實,可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力爭盡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對遺失的空白現金支票、空白轉賬支票,銀行也不受理掛失。

使用支票的意義是什么?
1、支票與匯票、本票都屬于票據,因此也具有票據的共性。這些特性包括金錢證券、設權證券、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提示證券等。
2、支票與匯票一樣是一種“委托證券”,本票是“自付證券”。支票不是由出票人自行支付,而是由出票人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支付。因此出票人除了在金融機構有存款以外,還需要與該機構簽訂有支付委托合同。
3、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這點與本票不一樣,本票是出票銀行自行支付,銀行是出票人,不是接受委托的付款人;其與匯票也不一樣,雖然匯票也是委托證券,但匯票的付款人沒有被限定。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經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
支票雖然與匯票、本票一樣屬于票據的一種,但是支票不同于后面的兩種特性,我們要注意區別。好了,企業丟了支票怎么做可以避免損失?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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