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怎么交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混業經營可以分開核算的,按照經營內容不同稅率增稅,不能單獨區分的,按照經營中最高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概念
1、兼營是指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2、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稅收政策方面
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后,應按稅法區別兩類納稅,分別對其銷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如果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納稅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征營業稅的勞務要與應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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